近日,山東證監局發布兩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山東泰源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泰源基金”)因在私募投資基金業務中存在五項違規行為被責令改正,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宋美玲因對違規問題負有主要責任,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此次處罰再次釋放出私募行業“合規為本”的監管信號,為區域內私募機構經營劃定明確紅線。
愛企查顯示,山東泰源基金成立于2014年,法定代表人是宋美玲,注冊地位于山東省臨沂市,注冊資本2000萬元,是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作為扎根山東的本土私募機構,公司業務聚焦于山東省內中小企業的股權投資、并購重組及產業升級服務,重點覆蓋高端制造、醫療健康、現代農業等區域優勢產業,曾參與多起省內民營企業的融資項目,在區域私募市場具有一定業務積淀。
五項操作觸碰監管“高壓線”
監管部門經全面核查確認,山東泰源基金在開展私募投資基金業務過程中,多項操作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相關規定,違規問題涉及基金份額管理、風險管控、信息披露等核心業務環節,具體可歸納為五大類。
其一,委托投資者代持在管私募基金份額。該行為違反私募基金份額持有“實名登記”的基本要求,不僅規避了合格投資者審查機制,還可能導致基金份額權屬不清、收益分配混亂等潛在風險;其二,未對在管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違背了“風險匹配”的核心原則,無法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供基礎依據,易造成投資者與產品風險不匹配的問題;其三,未按規定披露在管私募基金承擔的費用。剝奪了投資者的知情權,打破了私募業務“陽光化”運作的基本要求;其四,未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違反了私募行業信息報送的及時性、準確性義務,影響監管部門對機構運營的有效監管;其五,未妥善保管部分私募基金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資料,導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追溯性、可驗證性缺失,不符合私募業務檔案管理的合規標準。
公司整改與個人警示并行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監管部門明確認定,山東泰源基金的操作違反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監管部門決定對山東泰源基金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公司切實制定有效整改方案,并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確保違規問題逐一整改到位。
與此同時,監管部門對責任人員的追責同步跟進。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宋美玲被認定未謹慎勤勉履行自身責任與義務,對公司上述五項違規問題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其行為已違反《暫行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規定。基于此,監管部門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對宋美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合規為企業發展的“定盤星”
此次山東泰源基金及責任人被處罰,是監管部門強化私募行業日常監管的典型案例,尤其對山東區域內私募機構具有較強的警示意義。作為我國東部經濟大省,山東私募市場規模持續擴大,區域內私募機構數量已超2000家,在服務中小企業融資、推動產業升級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隨著《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的深入實施,監管部門對私募機構的合規要求不斷細化,從基金募集、投資運作到信息披露、檔案管理,形成全流程監管體系。
私募機構需以此次事件為鏡鑒,摒棄“重業務、輕合規”的錯誤認知,將合規管理貫穿業務全流程:一方面要嚴格執行基金份額實名登記、風險評級、信息披露等基礎制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機構負責人及核心管理人員需強化責任意識,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大眾新聞·經濟導報記者 石憲亮 實習生 孫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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