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0日晚,福瑞股份(300049.SZ)公告稱,收到內蒙古監管局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監管函顯示,福瑞股份存在對境外子公司管理內部控制不完善的情形,公司未建立母公司對重要境外子公司的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制度,公司內設部門未對境外子公司開展檢查和督導。
同時,公司在收入核算上也存在多處問題:公司藥品銷售出庫即確認收入,導致2023年半年報、2023年年報、2024年半年報、2024年年報分別提前確認收入240.89萬元、288.10萬元、567.03萬元、134.17萬元,影響了2023年、2024年定期報告有關財務信息披露準確性。
此外,公司還將2023年6月的一筆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藥品銷售全額確認收入,該筆藥品8月退貨入庫,公司未在當月進行會計處理;在2023、2024年會計核算時,未合理估計藥品銷售合同中銷售折讓、銷售返利等可變對價,銷售收入以全額確認,并在支付給客戶銷售折讓、銷售返利等可變對價時沖減銷售收入。
從上述違規行為來看,福瑞股份存在通過不當會計處理盡可能增加收入確認的傾向。公開財務資料顯示,2023年、2024年及2025年前三季度,福瑞股份分別實現營收11.54億元、13.49億元、11.01億元,分別同比增長14.37%、16.93%、12.37%;分別實現凈利潤1.77億元、1.96億元、1.62億元,分別同比增長21.80%、10.59%、1.79%。
值得注意的是,深交所同步對時任福瑞股份審計機構的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稱“大華會所”),以及簽字會計師樸仁花、劉生剛出具了監管函。監管函指出,大華會所及兩位簽字會計師在審計工作中存在五大核心問題,包括內部控制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收入相關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研發費用資本化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存貨審計監盤程序執行不到位、在建工程減值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未能充分履行審計機構的勤勉盡責義務。
公開資料顯示,福瑞股份與大華會所的合作始于2016年初——公司于當年將審計機構由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變更為大華會所,雙方合作時長累計9年;直至2024年底,公司再次更換審計機構,選定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作為新任審計機構。
作為一家深耕肝病防治領域的企業,福瑞股份成立于2001年,注冊地址為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集寧區,核心產品為復方鱉甲軟肝片。
(大眾新聞·經濟導報記者 趙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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