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山東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發布,以進一步規范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調整、撤銷等工作程序,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規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調整和撤銷程序
《規定》要求,申請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市、縣級政府,應當組織本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及時梳理轄區內飲用水水源情況,形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并組織專家實地踏勘并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報告論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實地走訪、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公眾參與;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或者對保護區邊界存在重大分歧的,應當組織聽證,并根據聽證會記錄制作聽證報告;組織開展水源保護區勘界并進行勘界技術報告論證;組織開展風險評估;組織合法性審查。
取水口(井)、輸水渠道等位置發生重大變化的;飲用水水源規模、開采規模等發生重大變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不能滿足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要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與現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有重大沖突的,以及其他確需調整的情形,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飲用水水源所在地市級政府可以申請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
位于城市建成區及周邊等特殊位置的飲用水水源,擬劃定保護區范圍內存在居民區、重大公共基礎設施等,且經審查論證認為無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飲用水水源供水安全的,當地政府應當更換水源。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與管理要求
市、縣級政府應當全面履行飲用水水源保護責任,嚴格按照省政府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組織開展清理整治,推進規范化建設,加強執法監管,開展水源水質監測預警,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政策法規宣傳,探索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
各級要橫向聯動、資源整合、協同推進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指、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
已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按照要求設置保護區標志和隔離防護設施。
市、縣級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采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航拍、現場檢查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手段,定期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開展監督檢查和清理整治。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設置排污口。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應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關閉。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增農業種植和經濟林。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前已有的農業種植和經濟林,嚴格控制化肥、農藥等非點源污染。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農業種植和經濟林應實行科學種植和非點源污染防治。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不得存在畜禽養殖活動,已有的應責令停止,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應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關閉。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關閉;網箱養殖、坑塘養殖、水面圍網養殖等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體的,應依法依規處置;畜禽養殖散養戶應將養殖糞污資源化利用,且盡量遠離水源地取水口,不得向保護區內水體直接傾倒畜禽糞便和排放養殖污水。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或存在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居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區域,生活污水應統一收集、集中處理,處理后的污水原則上引至保護區外排放;居住人口不足1000人的,采用因地制宜的技術和工藝處理處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應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護區外進行無害化處置。
資料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官網
(大眾新聞編輯 武宗義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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